荊楚網(wǎng)(湖北日報網(wǎng))訊(通訊員汪佳慧)冒充“張總”騙取前女友七萬余元,黃梅一男子陷囹圄。6月27日,由黃梅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詐騙案公開宣判,被告人余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,并判處罰金一萬六千元,責令退賠被害人經(jīng)濟損失七萬八千余元。
2020年8月份,劉某因裝修準備購買電器,想起之前前男友余某某說起自己是某格力公司的員工,還有親戚是裝修老板,于是便聯(lián)系余某某幫忙購買電器,隨后陸續(xù)向余某某轉(zhuǎn)了3000元、1100元、300元三筆錢作為購買電器的定金,并發(fā)了100元紅包。然后,讓劉某沒想到的是,余某某之前的員工身份完全是虛構的,他也沒有裝修老板的親戚。
為了騙取劉某的錢,余某某還將自己的另一個微信號謊稱是家電公司負責人“張總”推送給劉某。自此,余某某冒充“張總”,以購買電器的名義要手續(xù)費、開票稅點費、好處費、家電產(chǎn)品優(yōu)惠和幫忙入職等方式騙劉某轉(zhuǎn)賬。最終,余某某共計詐騙7萬余元。
2022年6月14日,黃梅縣檢察院以余某某涉嫌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。在采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后,法院適用簡易程序作出上述判決。
法條鏈接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條規(guī)定:詐騙公私財物,數(shù)額較大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數(shù)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數(shù)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(chǎn)。
檢察官提醒,“害人之心不可有,防人之心不可無”,交友時,不論男女都要保持理智,沉著冷靜。如果在交往中涉及金錢利益,更要緊繃防范之弦,提高防范意識,以免受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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